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干部选拔任用“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实施办法》等5个干部监督工作文件的通知
川组发〔2015〕4 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干部选拔任用“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实施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受理审核流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15 年 6 月 12 日
干部选拔任用“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选准用好干部,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防止“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是指为拓宽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问题发现渠道,在民主推荐环节对个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情况、坚持依法行政情况、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议,在考察环节对干部档案信息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查,在考察对象公示及拟任人选任职公示中分别增加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条 “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内容,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明确、程序合规、查核严密、评价公正、纪实完整。
第五条 对个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情况、坚持依法行政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的评议,应作为民主测评的专项内容。评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对评议情况应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考察对象“好”和“较好”的得票率低于 60%或“差”的得票率高于 15%的,经综合认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 对拟任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一般应在考察环节进行,对重要岗位的初步意向性人选,可提前到动议环节进行。核查无明确结论前,不得进入下一个选任程序。根据《四川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对漏报或填报不规范的,要求作出说明并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经综合认定,暂缓提拔任用或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干部档案信息的核查,应按照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有关要求,重点对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干部重要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档案中干部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进入下一个选任程序;档案造假的,应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在考察对象公示和拟任人选任职公示文稿中,应增加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项内容。对涉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反映,必须做到件件有查核、事事有结果。举报反映问题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举报问题调查无明确结论前,不得进入下一个选任程序;举报问题查核属实的,经综合认定,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或任职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应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的重要内容,其执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受理审核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受理审核程序,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审核把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受理阶段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就需要报告的事项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并对请示内容进行初审。
二、审核阶段
(一)要件审核。对破格提拔等涉及具体人选的报告事项,应当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由、拟任人选情况及任用意向、拟任人选的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情况、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大规模调整干部等未涉及具体人选报告事项应当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由、干部调整工作方案、相关会议纪要、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内容不完备、材料不齐的,应要求有关地方或单位予以完善补充。
(二)实质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2 种需报告事项的审核重点分别包括:
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审核重点:是否存在机构改革、军转安置等政策性时限
要求;是否存在反分维稳、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
2.越级提拔干部的。
审核重点:是否符合“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条件;是否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是否有影响提拔的不良反映。
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工作特殊需要”条件;是否有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材料。
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 3 年进行调整的。审核重点:是否符合以下情形:(1)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担任;(2)被问责受到处理处分;(3)涉及违纪违法需调离现岗位;(4)在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5)在维护社会稳定或藏区反分裂斗争中工作能力不适应;(6)在当地工作时间较长、造成工作不够超脱、干部群众反映较大;(7)因党委书记调离,上一级党委认为有利于工作连续性,建议由任职不到 3 年的政府主要领导接任。
5.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审核重点: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干部配备情况、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整改情况;是否符合军转安置、机构改革和换届工作相关政策;是否经统筹安排仍无法在现有职数内安排。
因机构改革超职数配备干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消化时限。
6.破格提拔干部的。
审核重点:是否符合“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条件;是否符合破格提拔的任职年限要求;是否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是否有影响提拔的不良反映。
7.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审核重点:一年内批量调整的次数是否频繁;批量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批量调整干部的要求;有关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方面的举报反映是否较多。
8.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干预选任工作的情况;是否有影响提拔的不良反映。
9.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干预选任工作的情况;是否有影响提拔的不良反映。
10.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审核重点:问责方式是否符合重新任用的范围;是否履行了复出考察、风险评估等程序;职务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影响重新任用的不良反映。
11.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审核重点:留任理由是否合理。
12.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经研究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三、批复阶段
1.审核报告事项,一般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经审核同意的报告事项,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有关地方或单位。
3.经审核未同意的报告事项,可以便函或电话记录的形式反馈有关地方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厅级(含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以干部工作机构为主,其他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实行谁办理、谁纪实、谁负责,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 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情况,特别是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及工作方案等情况。
第六条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情况,特别是个人向党组织署名推荐、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等情况。
第七条 考察环节,主要纪实确定考察对象情况、考察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等情况,特别是考察中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查核情况、干部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查核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
第八条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集体讨论时对拟任人选的介绍、讨论、表决等情况,特别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破格提拔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和审批等情况。
第九条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开展任前公示及任职等情况,特别是任前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查核、处理等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搞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形,组织(人事)部门要坚决抵制,特别对以下五种情形要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等资料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有关干部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档案,有关工作笔记应妥善保管。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资料,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结合巡视、举报问题查核等工作,充分用好纪实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纪实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州)和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完善纪实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用人行为,发现和整改选人用人问题,净化用人环境,匡正用人风气,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巡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巡视计划安排,在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期间,省委组织部派出专项检查组,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对被巡视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三条 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市(州)党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未列入《干部任用条例》参照执行范围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出台前,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及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
(三)有关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和干部工作专项治理开展情况。
第五条 结合巡视工作,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选人用人进行集中检查,一般安排在省委巡视组进驻一段时间后适时开展。检查方法与步骤主要是: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专题汇报。
(二)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案例分析、受理信访反映、延伸抽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三)就检查中反映和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或情况说明。
(四)检查组提出专题检查情况报告,经巡视组负责同志审核后,向省委组织部领导汇报。
(五)检查情况经省委组织部领导审定后,列为巡视情况报告一部分,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检查情况作为巡视反馈意见的一个内容,由巡视组向被检查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牵头负责。专项检查组从省委组织部相关处室和部分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七条 根据巡视计划和检查进展情况,对市(州)的专项检查一般在两周内完成;对省直部门单位的专项检查一般在一周内完成。
第八条 专项检查组在检查前要主动了解掌握巡视中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在检查中要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与省委巡视组沟通和会商。
第九条 专项检查情况应当作为选人用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充分用好检查结果,切实发挥专项检查的监督制约作用。
(一)从严查处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检查组视情况可以直接查核、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也可作为省委组织部立项督查件,转交被检查地区或单位限时查核处理。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
(二)通报检查情况。在每一轮巡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印发检查情况通报,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三)加强综合研判。将检查结果录入《四川干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建议。对检查中收集的工作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后及时向省委组织部领导汇报,作为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的参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倒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带病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提拔任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带病提拔”倒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查一级。省委组织部负责对“带病提拔”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各市(州)党委、省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带病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会同有关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倒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带病提拔”倒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资格和执行程序、纪律等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选拔任用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
(三)选拔任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履历和档案造假等问题;
(四)选拔任用过程中,如有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反映,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查核处理;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问题。
第五条 “带病提拔”倒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商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提供本地本单位上一年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并要求受处分领导干部所属地区和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任免文书、处分决定书等材料,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研究确定倒查对象。(二)开展自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倒查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自查,对每名倒查对象的自查情况分别形成自查报告;倒查对象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责建议。
(三)开展复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重点看自查的事实是否清楚、调查的结论是否准确、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是否恰当。复查结束后,调查组按照“一人一报告”的要求形成倒查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追责整改。倒查报告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理和审批后,即督促有关地区或单位限期落实追责并整改。
第六条 “带病提拔”倒查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倒查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和情况说明;
(二)与有关人员和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材料和档案、案卷等资料;
(四)进行实地走访调研;
(五)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七条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倒查工作,一般在 1 月份启动,6 月 30 日以前完成。集中倒查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形成倒查工作报告,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倒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及倒查不力等情况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地区和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适时对“带病提拔”的个别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
第八条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带病提拔”干部进行倒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倒查出的典型案例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严把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