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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1/09/23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宣传工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宗旨,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唱响发展旋律,弘扬改革精神,繁荣校园文化,鼓舞师生士气,内聚师生信心,外树学院形象,为学院的稳定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第三条 学院政治部是党委领导下的主管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对内对外宣传管理工作院政治部要按照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学院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学院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宣传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实行由政治部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宣传工作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 校园宣传管理

条 校园宣传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内各种宣传内容(文字图片音像等),宣传阵地(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报刊广播台网站等)和宣传形式(条幅、显示屏、演讲采访文体活动等)的管理。

条 全性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如摄像摄影报道等)由学院政治部负责组织;其他活动的宣传工作,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组织开展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本部门具体负责

      建立宣传信息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要明确1-2信息报道员。信息报道员负责将本部门发生的新闻事件(包括重大活动、获奖信息、科研成果等)收集的新闻素材及时形成文字,参与学院重大宣传活动的报道。

第八条  政治部、院办公室、教务处、四系、培训处、总务处、学生处、团委等综合部门,每月被校园网主页“学院新闻”栏采用的新闻稿件不少于6篇,其他部门每月不少于2篇,稿件要有一定质量并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新闻稿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送学院政治部与院办公室备案政治部定期对各单位送稿、用稿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度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被校园网主页或部门网页采用的新闻稿件,《学院网络新闻稿件稿酬发放标准》对作者计发稿酬;凡被(厅)以上新闻媒体稿件,经政治部确认后,学院按稿酬通知单同等稿酬对作者奖励。

条  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宣传栏、公告栏的使用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栏专用,保证宣传内容健康真实合法,符合张贴规范,并注意及时更新内容定期保洁

十一条 各部门要在指定的地点张贴通知海报标语,注意宣传品的准确,整洁和美观。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条幅),张贴大幅标语, 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活动结束后应主动及时撤除宣传品

第三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条 对外宣传工作是树立学院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学院社会知名度,增强学院社会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对外宣传必须突出学院的整体形象,统一宣传口径。学院成立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在对外宣传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外宣传工作归口政治部管理和指导,院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条 学院对外宣传的内容包括校内各部门制作的公开宣传有关我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光盘等)校内各部门联系或协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社会新闻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的各类新闻广告等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向社会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布的有关我校的文字材料展览品等

第十条 学院的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审核批准制度。所有对外宣传品政治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 全院性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由政治部向相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安排接待,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新闻素材,形成新闻通稿。

     第十 对社会新闻媒体的主动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各部门和个人应持积极,谨慎的态度部门或个人邀请外新闻媒体来院采访的,报经政治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内报刊管理

第十  校内报刊指内各单位自行编印的,无公开出版刊号,在内一定范围内流通的报刊。内报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无悖校规校纪,思想内容健康,精神风貌积极向上,并有较好的印刷质量

第十 报刊主办单位需在每期报刊发放时送一份到政治部备案。

第十条 严禁在学院内印发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刊物

第五章 校园网络管理

十条  校园网是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网页建设及内容的经常性更新至关重要各部门和专题网页负责单位,应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积极主动搞好相关网页管理与建设。

  校内各部门网页,发布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信息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信息发布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宣传的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作出相应处理。对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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