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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修 订 )
2017/06/20 00:00  点击:[]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实现进修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组织开展教职工进修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各级干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教职工为重点培训对象,以促进我院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坚持把思想政治素养培训放在首位,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多种形式并举、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学历提高与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进修培训主要形式

第五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特别是从事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

第六条  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三年,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根据需要,可选送为进修学者。

第七条  各系部应安排缺乏一线工作经历的教师到监狱、戒毒所、司法局和法院、公安机关等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每学年实践锻炼的教师不低于各系部专兼职教师总数的20%。实践锻炼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教师实践锻炼具体工作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试行)》(川警院政〔2014〕74号)执行。

第八条  新进教师应参加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新任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按要求学习相关内容,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

建立成长导师制度。新入职中青年教职工到岗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为其配备1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在中青年教职工中有影响力的成长导师,帮助做好职业规划、思想引导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警衔培训

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警衔培训的相关规定送培。

第十条  专业培训

根据学院发展和各系部专业建设需要,择优培训,注重实效。 应加强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轮训工作。各系部每两年应安排任期内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一次。

第十一条  获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经学院批准,次年可自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内培训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各级各类进修培训,按条件进行选派。

第三章 进修培训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的教职工需要提交个人申请,经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政治部,政治部报请党委会研究。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的教职工应与学院签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协议书》。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完成制订、申报本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交政治部。政治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统筹拟订《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落实送培工作,并完成培训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向政治部提交书面进修培训总结、进修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政治部审核后对进修培训情况进行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经分管院领导认定,主要领导同意后参训。

第十七条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政治部和院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政治部根据培训要求负责推荐、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报请党委会研究。院办公室负责涉外对接、办理涉外手续。

第十八条  政治部审核登记进修培训情况后,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在职在编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双证)者按学杂费的9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单证)者按学杂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者按学杂费的100%予以报销。非脱产学习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保障按规定发放;脱产学习除加班费、执勤津贴之外,其余全发。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的教师,学院每年给予1.5万元额度内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报销了硕士、博士学杂费的教职工,从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之日起,应在学院工作至少5年。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调出或辞职的,应归还学院报销的学杂费。脱产学习者,在归还报销的学杂费同时,还应归还学习期间经由学院发放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由学院派送参加的各类培训人员,报销全部培训学费,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坚持节俭原则。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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