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做好干部任职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对拟提拔任职(含提拔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均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者职级、主要工作经历等)、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职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张榜公告、新闻媒体(含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其中:地方党政正职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 (含参公管理单位)正职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应层级的党报、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公示;交流提拔人选,应当在原工作地或者单位公示;借调、挂职1年及以上的人选,一般在原单位和借调、挂职的单位同时公示。
(四)公示程序。一般应当经过发布公示信息、受理群众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及任用建议等程序。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需要实行试用期的领导职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配备的委任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性领导职务,由同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
对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以及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后再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试用期限。试用期为1年(自任免机关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三)试用管理。试用期间,干部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要及时对干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考核不合格的,经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一)谈话主体及对象。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拟任职干部进行谈话。正职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对职位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以及业务工作分管领导成员分别谈话;其他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或者委托所属地方(部门)主要领导成员谈话。
(二)谈话内容。一般要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简要肯定干部的优点,指出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让干部看到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做好任职谈话的安排协调,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谈话提纲或者考察材料(现实表现)等材料,派人做好专门记录。
(三)谈话时间。一般应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
第五条 实行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培训制度,每年对本年度新任职干部进行培训,抓好理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法纪教育,坚持把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培训内容。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各级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对任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调查核实问题、执行任职试用期和开展任职谈话的组织或者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