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成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川司法发[2012]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现制定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报告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为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办法所指需要请假报告的情况是指在工作日期间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
第二条 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等或因私请假(事假、病假及公休假)而离岗的,应当报告请假事由、时间和地点等。
第三条 报告程序和方式
(一)学院厅级领导干部,按川司法发[2012]4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向省司法厅厅长书面报告。
(二)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川司法发[2012]4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分管厅领导书面报告。
(三)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学院党委书记书面报告。
(四)学院各部门副职,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其他干部向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第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领导干部请假报告经批准后,需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单位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应指定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并在请假报告中一并报告。
(二)领导干部请假一般应事先报告,如因特殊情况可电话、邮件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填写报告单。学院政治部协助做好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领导干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因故需逾期的,应按程序报告。
(四)对领导干部私自离岗、不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报告手续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对私自离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
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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