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科室: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精神和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推动学院队伍建设,鼓励在职教师进修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使我院教师队伍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才梯队,并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我院在职教工参加学习、培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在职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不脱产学习的工资、津贴及福利全发;脱产学习除学院自筹经费,和工会活动奖励经费之外,其余全发。
2、在职教工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按学杂费的9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的按学杂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的按学杂费的10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学位学院每年给以1.5万元的特殊津贴。
3、毕业后在学院工作不足8年,要求调离的必须向学院退还学院报销的学杂费。脱产学习者,在退还报销的学杂费同时,还必须退还学习期间学院发给的全部费用。
4、在职教工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原有的规定不变,按出差对待。学习、培训一个月以上的不按出差对待,省内每人每天生活补助10元,省外每人每天生活补助20元。专任教师学习、培训期间职称津贴全发,行政管理人员学习、培训一个月以上的仍享受职务津贴,停发岗位津贴。
5、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晋升正高职称,学院提供安排一次出国学习考察。
6、原制定的下发的川警校政(2002)33号文件作废。
7、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