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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
2017/05/24 00:00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程序进行。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同拟实施民主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征求其意见。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 

  (三)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推荐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会议一般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综合分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类统计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结合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报告。 

  第五条 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先后顺序,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商拟实施民主推荐单位党委(党组)确定。 

  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应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个别谈话情况,由本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结合一贯表现、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等情况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会议推荐时,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第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八条 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编制人数50人以下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据实际情况还可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面所列范围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各项纪律。对在民主推荐中拉票或者帮助他人拉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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