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对考察对象初步名单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双重管理职位拟任人选,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确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动议方案,综合相关方面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对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开会、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实施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对交流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对需要进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检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主要领导成员调整或者班子调整面比较大时,可以开展民意调查。
(三)综合分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考察等结果,以及奖惩、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四)反馈考察情况。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并交换意见。
(五)提出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根据拟任职位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形成考察报告,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应由2名以上考察组成员按照要求进行。个别谈话范围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可结合实际确定,考察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考察对象属地方领导班子成员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属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中层副职或者全体干部。
与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谈前,应结合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制定谈话提纲,有针对性地了解核实。
第八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在民主推荐时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后进行会议推荐的,可在会议推荐时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应当包括总体评价,以及德能勤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相关测评项目可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确定。根据实际,可对考察对象进行德的专项测评。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考察中,考察对象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考察组应当派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填写《干部档案审核项目和审核情况表》和《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对发现档案“三龄二历”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以及有涂改、造假现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十条 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者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派出考察组的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
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巡视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对考察对象的举报事项,考察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形成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若干问题答复意见要求,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应当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等规定的各项纪律。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歪曲、隐瞒、遗漏事实真相,或者因不认真履职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