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权责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动议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则、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建议、比选、酝酿、提出动议方案等职责。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应区分不同职位特点和选拔情形进行。一般可采取下列程序:
(一)综合研判。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对照各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班子调整目标。
(二)启动。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结果,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比选。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对空缺职位要求,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一般应在优秀干部人才库等适合拟任职位的人选中,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较,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干部群众推荐人选,以及干部自荐,可作为比选人选的参考。
(四)酝酿。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区分不同职位和实际情况,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采取召开酝酿会议或者个别听取分管领导意见、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协管方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
(五)确定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充分酝酿后的意见,形成动议方案,报党委(党组)审定。
动议方案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即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意见等。
第五条 重要职位的动议,可根据组织安排进行调研摸底,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动议意见。
第六条 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动议人选时,应对其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作出结论性评价。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
第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职数预审制度,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信访举报排查制度,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造成用人失误或者用人不当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动议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启动、比选、酝酿等动议过程和动议方案,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