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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鼓励教师提升职业能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05/26 00:00  点击:[]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于鼓励教师提升职业能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川警院政〔2014〕73号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提升自身职业能力的积极性,打造师资队伍核心竞争力,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育人水平和办学质量,实现教师个人发展目标与学院发展目标的有机融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结合学院实际,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任课教师队伍提高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学生管理教师队伍提高警务化管理水平和立德树人能力,促进后勤服务教师队伍提升后勤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院教师的职业素养,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敬业爱生、专兼结合、充满活力,胜任学院改革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

(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三、工作措施

(一)评优评先

1、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种类、条件、程序、奖励的比例、奖金标准参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务员(民警教师)奖励办法(试行)》(川警院政〔2010〕43号)。

2、学院每学期对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以“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中队长(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形式给予专项奖励。

(二)职称评审

1、在本院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凭票报销5万元以内的专著或教材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职称评审费、资料费、图书费及调研费一次;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凭票报销2万元以内的专著或教材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职称评审费、资料费、图书费及调研费一次。教师从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应为学院服务8年,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调出或辞职者,应归还学院报销的上述费用。

2、获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次年经政治部批准,可自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内培训一次。

3、对正高级职称教师每年给予2万元额度内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三)学历提升

1、在职教职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非脱产学习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保障按规定发放;脱产学习除加班费、执勤津贴、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费之外,其余全发。

2、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双证)者按学杂费的9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单证)者按学杂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者按学杂费的100%予以报销。

3、取得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的教师,学院每年给予2万元额度内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4、教师从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之日起,应在学院工作至少8年。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调出或辞职的,应归还学院报销的学杂费。脱产学习者,在归还报销的学杂费同时,还应归还学习期间经由学院发放的全部费用。

(四)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1、鼓励教师到司法局、监狱、强戒所和其他政法工作一线挂职锻炼、实践学习;鼓励教师到高校、企业参加培训。教师学习培训经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2、组织安排的培训项目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重点倾斜;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聘任期内,经政治部批准,可自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内培训一次。

3、教师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凭票报销相应的培训费、报名费一次。

(五)科学奖励

每两年召开一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大会,对教师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具体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六)超课时

教务处按学年建立教师超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数据库。对超额完成教学任务突出的教师,在评优选先、外派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政治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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