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川警院政〔2014〕7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兼职教师聘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一线实务专家能手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三个对接”,提高学院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来自行业或企业一线,由学院聘任专门从事校内各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或学生实习、实训指导的实务专家能手。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l、具有5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实务工作经历,有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能胜任专业实践性课程的教学或实习实训指导工作;
3、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4、有担任学院教学工作的时间,一般应由学院合作单位的推荐;
5、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聘任程序
1、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的需要,提出聘任兼职教师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2、各系根据教务处审批意见,积极与合作单位联系,推荐遴选兼职教师;
3、各系根据拟聘任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填写《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并附其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对拟聘任的兼职教师资格审核完毕后,提出聘用意见报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将相关材料报政治部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
5、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政治部出具正式聘用文件并制作聘书;各系根据院长办公会决定的聘任名单,向兼职教师颁发聘书。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改聘。
第六条 兼职教师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教学业务管理。各系部应加强兼职教师教学业务培训,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并建立兼职教师的教学档案。档案主要内容有:
1、《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
2、兼职教师相关证明材料;
3、兼职教师教案或教学PPT资料;
4、系部听课评议记录;
5、 学生评教资料;
第七条 兼职教师在校内任课或担任校外实习实训指导,均纳入全院每学期教学实施计划进行管理,经教务处统一编制安排后,由各系向兼职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八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业务、职业道德考核由教务处和所在系部负责。所在系部负责考核兼职教师出勤情况,每学期至少听课一次;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开展评教活动,听取师生对兼职教师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意见,并及时反馈本人。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兼职教师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督导;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兼职教师工作会议,收集意见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解决。
第十条 兼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予以解聘:
1、一学期上课迟到、早退达3次以上或无故缺课2次以上者;
2、未经教务处允许私自调课2次以上者;
3、未按规定备课,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者;
4、学生评教50%以上不合格者;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6、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为70元/课时,由教务处核查统计无误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2009年9月23日制定的《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 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
2014年12月20日